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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7/4676-2023)将于2024年5月24日正式实施!
时间:2024-01-08

     为进一步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经省政府批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日前联合印发《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4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的出台,旨在通过标准倒逼,引领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提标升级,推动海水养殖业低碳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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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省海水养殖现状,结合调研资料和数据,山东省按尾水受纳水域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标准。其中,排入近岸海域第一、二类功能区的养殖尾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一级标准;排入第三、四类功能区及无水质类别要求海域的养殖尾水,执行二级标准。

基于海水养殖尾水污染来源,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及海水养殖业尾水特点,山东省选择悬浮物、pH、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容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物质作为《标准》控制指标,并逐一确定了排放限值,明确了样品采集要求和水质分析方法。

山东省明确,按照本标准监测要求部分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标准》的实施,对山东省所辖海域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助于促进清洁化生产和养殖模式转变,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和富营养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养殖海域的水质质量。同时,进一步引领、促进池塘养殖集中化、规模化,促进循环水式工厂化养殖模式的推广,减少入海排污口,推动全省海水养殖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