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环节的监管方面,经营门店、网络电商平台和面向用户直接兜售等销售渠道是重点,要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非法添加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生素、直接使用原料药,以及无证生产、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5月~2021年7月)。
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告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专项整治行动内容。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对当地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对照行动方案,清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自我整改规范。
(二)整治攻坚阶段(2021年8月~2022年12月)。
各市结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出台的专项整治要求,根据法定职责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对象,落实主要任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集中查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系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点。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负责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动的组织引领,围绕行动的总体目标,制定具体措施,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定期部署调度,建立工作推进的长效机制,推进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重点工作,并将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常抓不懈;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积极发现问题线索,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省厅将择机对各市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导和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服务指导。各市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工作,要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市要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在相关行政审批业务,以及水产养殖主体在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帮助其厘清产品情况,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
各市要明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落实工作联络员,请于5月14日前将市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质监处和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处。每年开展专项整治和白名单制度试行等工作情况总结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省厅渔业渔政处、质监处和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处。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相关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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